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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网—“南翔”商标归谁?一家用于速冻食品,一家用于堂食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更新日期:2021-04-30 浏览次数:

   图片说明:豫园南翔馒头店顾客盈门,小笼往往是必点的品种。

   “南翔小笼”这一上海标志性小吃遐迩闻名,然而围绕“南翔”的商标权,位于嘉定的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老城隍庙餐饮(集团)有限公司却打起了官司。

   老城隍庙餐饮公司在浦东法院起诉南翔食品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南翔食品公司也在杨浦法院起诉老城隍庙餐饮公司不正当竞争。

   4月22日,这两起案件分别一审宣判。 杨浦法院判决,老城隍庙餐饮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驳回了南翔食品公司的诉讼请求。

   浦东法院则认为,南翔食品公司的行为虽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但侵犯了老城隍庙餐饮公司的商标权,于是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赔偿老城隍庙餐饮公司万元。 如果按照这两份判决结果执行,也就意味着,两家企业将回到过去20多年间你卖速冻食品,我卖堂食,井水不犯河水的状态。

   冲突由何而来?在去年9月9日、9月10日的两场庭审中,老城隍庙餐饮公司和南翔食品公司分别作为原告,控诉对方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于南翔小笼的起源,两家都没有异议。

   1871年,南翔镇日华轩点心店主黄明贤始创“紧酵小笼大肉馒头”的制法。 之后,南翔小笼分为两支发展,一支以南翔镇“吴家馆”为代表,新中国成立后,经公私合营,“吴家馆”等多家老饭店合并为嘉定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下属嘉定县饮食服务公司经营的“城中合作饭店”,后经多次变更,相关技艺最终落到了今天的嘉定南翔食品公司。 另一支则由黄明贤的亲戚吴翔升继承,在城隍庙开设长兴楼,后更名为南翔馒头店,也就是如今豫园南翔馒头店的前身。 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两家在发展路径上逐渐产生差异。 嘉定南翔食品公司持有的“南翔”商标注册在我国商品国际分类的第30类,即小笼包、云吞、蒸饺等,偏向于生产速冻食品。

   豫园南翔馒头店的所有方老城隍庙餐饮公司同样持有“南翔”商标,核定使用类别为第43类(原第42类)“餐馆”,属于服务商标,也就是可以用在店招、店名等处,主攻堂食。

   两支南翔小笼的经营都取得了不俗的成绩。 豫园南翔馒头店的名声很大,南翔食品公司的前身上海佳味速冻食品厂也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企业,所生产的“南翔小笼”多次获奖。

   两家企业持有同一商标,又都享有盛名,问题也随之而来。 嘉定南翔食品公司坚持认为:自己才是正宗的南翔小笼,老城隍庙餐饮公司长期恶意使用他人的驰名商品名称和企业字号,进行攀附、搭便车。

   豫园南翔馒头店在各处门店内还明示“2014年南翔小笼制作技艺被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天下一笼”等,属于虚假宣传。

   老城隍庙餐饮公司则反驳称:自己尊重双方各自的权利边界划分,只在餐馆的范围内从事“南翔小笼”的经营,在餐馆内使用“南翔”“南翔小笼”“南翔小笼馒头”等文字及宣传。

   况且,自家也是“中华老字号”,没有攀附的必要。

   反而是南翔食品公司跨出商品类商标的使用范围,不断开设餐馆,引发双方的纠纷。

   行为是否“过界”?除了不正当竞争,老城隍庙餐饮公司作为原告向浦东法院起诉时,还同时指控南翔食品公司及浦东一家餐饮店侵犯自己的商标权。

   这又是怎么回事?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晓明是南翔食品公司的代理律师,他告诉记者,南翔食品公司持有多个不同字样的“南翔”商标,最早在1986年8月20日就获准注册;老城隍庙餐饮公司持有的第772405号“南翔”商标则注册于上世纪90年代。

   我国将商品和服务商标分成45个大类,其中1—34类为商品类,35—45类为服务类,不同类之间的商标使用不构成侵权。 不同类型商品拥有相同的商标名称并不稀奇,比如“长城”润滑油、“长城”葡萄酒等。 因此,同为“南翔”商标,在之前的20多年间双方一直相安无事,在法律划定的范围内各自使用“南翔”商标。 但这两年,老城隍庙餐饮公司发现,上海多出了一些叫“南翔小笼”的门店,比如本案涉案企业之一的浦东新区北蔡镇润泽小笼店。

   这些门店的招牌、店内装潢、店内及店面海报、菜单、餐具上等均突出标有“南翔”文字。 在老城隍庙餐饮公司看来,这种行为无疑已经“踩过界”,侵犯到了自己持有的服务商标。 于是,老城隍庙餐饮公司首先向浦东法院提起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要求南翔食品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和虚假宣传行为。

   南翔食品公司则辩称,市面上出现的这些门店与南翔食品公司不存在直接关系,它们都是子公司南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通过直营或技术合作经营开设的餐饮店铺,南翔食品公司只负责给这些门店直供正宗南翔小笼。

   至于店招上的“南翔”字样,是对“南翔”这个地名和两家企业名称的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两“南翔”可共存?两家法院均认为,南翔食品公司、老城隍庙餐饮公司均系合法持有“南翔”商标,且都属于“中华老字号”,因此双方在宣传时可以使用“南翔”商标,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按照规定,杨浦法院集中管辖发生在杨浦区、黄浦区、虹口区、宝山区、嘉定区、崇明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因此,南翔食品公司诉老城隍庙餐饮公司不正当竞争一案,由杨浦法院知产庭审理。 主审法官张呈在接受采访时指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双方均与“南翔小笼”存在一定的历史渊源,分别在商品、服务领域就“南翔”注册商标享有权利,在长期经营中共存,双方均持续获得包含中华老字号在内的各类荣誉,有关的介绍和报道都足以证明双方在各自经营所在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故从公平角度出发,双方的“南翔”相关经营标记仍应在市场中共存。 “南翔馒头店从事的是餐饮服务,未超出其长期以来形成的经营领域的边界。

   经营场所内提供的‘南翔’相关菜品,也是现做现卖而非销售速冻食品,没有超出南翔馒头店长期以来形成的使用领域。

   ”张呈说。 浦东法院负责审理此案的金民珍法官也表示,双方享有权利的商标长期共存,对“南翔”品牌的良好商誉亦都有贡献,相应的市场格局与法律秩序已经形成并为公众认可和接受。

   因此,考虑到双方主体的形成和发展史、“南翔”商标的共存现状,不宜将南翔食品公司的行为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但是,浦东法院认为,南翔食品公司允许开设堂食店,确实侵犯了老城隍庙餐饮公司的商标权。 “南翔食品公司把‘南翔’‘南翔小笼’标识突出使用于餐饮服务的店招、服务工具等有形物品及餐饮加盟的招商中,超出了指示其自身商品来源的必要范围。 明知老城隍庙餐饮公司的服务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仍逾越权利边界,导致混淆,构成了对其服务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金民珍说,考虑到造成的损害后果等,法院判决南翔食品公司停止侵权,并作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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